为规范我市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》及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》(2016)相关规定,并结合我市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实际,特制定本标准。 1、 核发机关 马铃薯种薯原原种、原种及生产用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,由生产经营者所在辖区的区级种子管理机构核发。 2、 审核要求及标准 2.1申请马铃薯种薯原种及原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.1.1基本设施: 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,无菌操作室10平方米以上,植物组织培养室200平方米以上。低温贮藏库100平方米以上,配有防虫网的隔离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;能够满足组培苗驯化炼苗条件的保护地(温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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